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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赈灾”中的律令制度和民本思想

2021年08月31日
作者:招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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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 鹏 郝秀杰

  中国具有长达五千年的灿烂文明史,而相伴产生甚至比文明史更长的是自然灾害史。邓拓先生曾指出,“我国灾害之多,世罕其匹,几于无年不灾,从亦无年不荒”。有学者统计,从公元前206年到新中国建国的2155年间,全国范围内共发生水灾1092次、旱灾1056次,几乎每两年就有一次大灾害发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史,也是一部抗自然灾害史。面对自然灾害对小农经济为主的中华民族国计民生的破坏,中华儿女没有被吓倒,以大无畏的精神、团结拼搏的作风以及顽强斗争的勇气,一次次战胜了自然灾害。当然,统治阶级在灾害抗击和救助中也采取了兴修水利、赈灾济民、调粟等务实性的应急举措,甚至采取皇帝下“罪己诏”、大赦、缓刑等法律措施,抗击灾害,体现了儒家文化的民本思想。

  一

  在尧舜禹时期,最主要的自然灾害就是水灾,《尚书·尧典》记载,“汤汤洪水方割,荡荡怀、山襄陵,浩浩滔天”。大禹治水的故事源远流长,在治水过程中,大禹依靠艰苦奋斗、因势利导、科学治水、以人为本的理念,克服重重困难,“三过家门而不入”,终于取得了治水的成功,并形成以公而忘私、民族至上、民为邦本、科学创新等为内涵的大禹治水精神,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源头和象征。

  在中国最早的文字记载甲骨卜辞中,就有“灾”字的记载,东汉经学家、文学家编著的《说文解字》中,三道弯线代表水流者表示水灾,从火者“灾”表示火灾,从戈者“烖”表示战争兵祸。古代灾祸首先指水火等自然灾害,后来方指认为灾害。古代与灾相关的还有“异”,指灾害过后的异常现象。因为古代人对自然现象科学性认识的不足,而认为异常自然现象背后有超自然神灵鬼怪的作用,故有“妖灾”之说。《左式春秋传》和《春秋公羊传》中均有对灾异的记载。

  先秦时期,灾异的内涵并不固定,自西汉董仲舒创建了天人感应为基础的灾异说,其与“祥瑞”作为相对的概念基本固定下来。每至春节时刻,国王或者封建帝王总要身着最华贵的礼服,携百官群臣王子皇孙烧香拜佛,隆重典礼祭天祭祖,祈求风调雨顺、天下太平。在古人的认知中,日月星辰类天象类异动为天象类灾异,雷电雨雪霜雾雹为气象类灾异。邓拓1937年出版的《中国救荒史》是我国第一部系统完整梳理救灾史的书籍。陈高佣上世纪30年代出版的《中国历代天灾人祸表》统计了我国自先秦至民国的各种灾害。

  远古尧舜禹、夏商周、先秦和春秋战国时期,尚无成文法记载有治水方面的法令,只有《诗经》《尚书》中对治水的文字记载,《诗经》有曰:“洪水茫茫,禹敷下土方”。《诗经·韩奕》记载:“奕奕梁山,维禹甸之”。《尚书》曰:“禹平水土,主名山川”。

  二

  两汉时期,社会相对稳定,但自然灾害频发,甚至引发“人相食”的惨剧,仅据《后汉书》记载,惨剧就达24起。“风调雨顺”自然环境,有利于农业生产,自然压力较小,王朝较容易实现“国泰民安”的目标。而当自然灾害频发的时候,由于对农业经济的摧毁作用较大,社会矛盾相对激化,自然灾害易引发社会灾害,“氺旱为害”“阴阳失和”,天灾人祸交织易触发社会危机。古人已经认识到,植被破坏、河流变浊、黄河泛滥等造成森林面积减少,这些因素是自然灾害产生的原因。

  东汉时期,气候变化大,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在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小农社会,灾害的发生不仅涉及民生,更是动摇统治阶级根基的诱因,农民饥寒果腹,必然危及社会秩序乃至统治秩序。统治阶级积极采取兴修水利、抢险救灾、发放赈灾粮等务实的救灾措施。

  《周礼·春官·宗伯》云:“春招饵。以除疾病”,灾后“饵灾”,指统治阶级和政府在灾后采取一定措施,中断灾害或者消减影响的措施。法律措施也是政府消减灾害影响的有利举措,东汉统治者通过大赦、录囚、缓刑和整顿吏治等措施,运用儒家“恤刑爱民”思想、贤能政治,企图消饵天谴,缓和社会矛盾。这些行为具有政治现实性、道德礼仪性和心理需求性。

  西汉初步完成了古代灾荒记录与救灾政策的定型,东汉统治者对救灾形成了一整套制度与政策。正史《后汉书》一定程度上成为一部记录东汉灾害的书籍。东汉皇帝在灾后有下罪己诏、避正殿、改元等举措,这些举措虽然更多的是精神意义上的行为,但它们有利于缓解百姓精神压力,缓和阶级矛盾。而灾害原因的归纳则促进了对统治机制、官员治理漏洞的暴露,因此,统治阶级借机整顿吏治,对虚报、谎报、不报、迟报灾情、救灾不力、粉饰救灾功绩骗取奖赏、克扣救灾物资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期罔罪大”“烦苛之吏”予以重罚。同时,古代因为交通和信息不畅,逐级请示往往会错过救灾良机。对突破陈规,冒着丢官下狱危险,以百姓为先,开仓放粮、赈灾济民的官员,政府予以宽赦。《史记·汲黯传》记载,汲黯持节开河南仓赈济平民,未治罪,更迁为荥阳令。

  同时,东汉还实施了大赦、录囚、缓刑等刑罚宽泛的举措,比如通过鼓励犯人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粮食、钱财、布匹,换取减轻或免除处罚罪行,体现仁政慎罚的思想。

  三

  唐代时的灾害主要有水灾、旱灾、蝗灾和地震,其中水灾主要发生在关内道、河南道、江南道,发生时代主要为唐高宗、玄宗、宪宗和文宗时期。对唐代灾害情况进行研究的论著相对先秦两汉更为丰富,虽然对灾害数据的统计,不同书籍记载仍有偏差,但并不妨碍对基本救灾思想以及举措的认知。总体而言,唐代救灾措施逐渐显现出制度化、系统化和务实性三个特征。《唐代减灾行政管理体制初探》一文,认为唐代减灾行政管理体制包括决策、咨询、执行和监督四个系统。而随着唐代中央集权制度的逐渐弱势,以及经济发展状况由盛而衰,政治权威的逐步下降,唐代减灾的整体实效逐步减弱。

  唐代救灾也注重法律作用的发挥,有学者查证,唐代建立了一套包括地方报灾、御史检灾、朝廷下令损免等内容在内的比较完整系统的制度,并将之纳入《唐律》。同时,唐朝新设了救灾使职,使臣将朝廷的安抚、赈救与监察职能结合起来,体现了国家层面与地方救灾的环节衔接与主体地位。《贞观政要》则认为民本思想是当时赈灾的指导思想,据记载:贞观二年(628年),京师旱,蝗虫大起……太宗见蝗虫曰,“人以谷为命,而汝食之,是害于百姓”……欲吞之,近臣纳谏不可,太宗曰“所冀移栽朕躬,何疾之避!”遂吞之。这一方面反映了统治者逐渐打破了灾害神意论的认知,对大自然规律的认识逐渐增强。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灾害救助中的民本思想。

  同时,太宗时期很少有谎报瞒报灾害的情况,这也体现了当时律令的严明。《唐律疏议》记载,唐代后期对水令已有具文,唐代水利事业逐渐兴起,这同样是民本思想的一种表现。另外,唐代救灾已区分了灾前预防和灾后补救,官方救灾、民间救灾和个人捐纳。

  宋代时期,经济发展较快,人口数量也急剧增长。但自然灾害在宋代依旧频繁,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创伤。宋代,在民间,商人救灾思想逐渐出现。王安石、朱熹等官员政要,也对救灾思想有所思考,王安石分析了自然观与社会观的关系,朱熹救灾思想一是对风雨雷电现象有了新的认识,二是强调畏天敬诚和正君心改革弊政相结合,三是祭祀鬼神和祈祷救荒。同时,产生了未雨绸缪也就是灾害预防、贫富相恤的救荒思想以及因势利导的治河思想。范仲淹、苏轼等士大夫也提出了及时赈济、就地赈济思想和灾前管理思想。

  宋代的君主,采取下罪己诏、改元、祈雨、避正殿、减膳进蔬、出宫女和撤乐等措施,体现了对民生民本的关注。往往会大赦、减刑、缓刑,法律实施过程中的轻缓化客观上有利于民生。同时,宋代没有设置专门的救灾机构,一般由路一级的转运司、常平司、提刑司、安抚使一级州县官员负责地方救灾活动,地方官员是赈灾的前沿机构。转运司掌管地方财政,赈灾物资通过转运使运输,常平司负责物价调节,避免哄抬物价。提点刑狱司审问囚徒,详复案牍,管辖辖区人民由于灾害为盗案件,并赋予了灾情期紧急事件特别司法权限,如文献记载“元祐三年春,关中小旱,提刑司依法振民,不以闻朝廷”。地方州县官行使依法赈灾职责,“遇水旱,依法赈济,安集流亡,无使失所”,如玩忽职守则可能被弹劾,如赈灾有力,得到晋升。灾害对司法制度的影响,还反映在录囚制度的实行。

  四

  元代时,自然灾害并未减少,灾害频发。河南江北行省一代黄河泛滥,给百姓生活带来了很大影响,元代仅汴梁府一地,水灾就达35次、蝗灾22次、地震8次,还有旱灾、虫灾等灾害。元代灾害的形成,既有气候变化、人口迁徙等原因,也有频繁战争人为破坏自然、大量囤田不合理利用土地、疏于治理河流、人为决河等因素。元代是游牧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继承了前朝治水举措。著名水利专家贾鲁采取“疏塞并举”的办法,对黄河进行了一次比较彻底的大规模治理。元代还进行了植树防灾,增强了抵御水灾旱灾的能力。总之,元代灾害发生时,除采取祭祀、罪己、赦免、录囚等举措外,还采取了治理河流、修筑水渠、植树防灾、官督补蝗等客观上务实的举措防灾减灾,体现了一定的进步性。但元代监察机构不健全,监察不力,在赈灾中贪赃枉法现象比较严重,蒙古统治者为了维护民族阶级利益,惩治上经常不公平,一定程度上激化了民族矛盾。

  明清时期,刻书印书活动愈益发达,对灾害的记录也更为翔实。地方志一般都专门辟有《祥异》《灾异》或在《杂记》中记录水旱灾害。从明代到清代,水灾旱灾主要灾害发生的频率呈现增加的趋势。以沱江地区为例,明代的水灾发生率比旱灾少很多,但清代却正好相反,既有气候变化的因素,也有社会治理政府治水的原因。灾害发生,会引发欠收、饥荒、流民、疫病等种种社会问题,进而危及社会稳定,明代对于救灾不为和救灾不力者惩罚很严厉,“有司水旱灾伤不以闻者,罪不宥。”明代政府管理救灾的机构,在中央层面,一个是户部及其下属民政财政,一个是主管司法和监察的按察使司,地方层面就是府、州、县各级政府。明清两代救灾程序基本相同,发生灾害后,先是报灾,然后勘灾、救灾,清代还有查赈一项。

  明洪武年间,明太祖朱元璋颁布了法令,如果某地发生灾害而官员隐匿不报,当地的老人可以联名申诉地方官,如查实,则可能处以极刑。弘治十一年,法令进一步规定了报灾的时间,灾害发生后,官员要及时踏勘,迅速上报,“夏灾不得过六月终,冬灾不得过九月终”。万历年间,进一步规定了“腹里”之地奏报时间为“夏灾限五月,冬灾限七月内”,路途稍远处稍微宽松。州县卫所官员申报不实,则由巡抚纠治;如过期或匿灾不报,监察御史参究,层层监管。如报时灾轻报后变重,或相反,巡抚都要申述清楚,否则导致灾民利益受损,之后还会追究巡抚责任。

  明清都规定了及时救灾制度,一旦灾荒,地方政府都要先抓紧时间开仓赈济灾民,然后再行奏报,体现了统治者恤民思想的进一步强化。明清还采取了缓征、工赈等举措进行救灾,为了防止官员在救灾中奏报不实或徇私枉法,还实行了查赈制度,查看被灾田亩奏报是否属实,被灾分属的等级是否合理、办赈人员是否有贪污行为等。

  鉴古知今,我国古代统治者在应对自然灾害侵害时,体现了恤民爱民的民本思想,也较好地发挥了法律律令的作用,这是古代防灾赈灾过程中的智慧之举,是中华民族优秀的赈灾文化传统。我国是一个深受水旱灾害影响的国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灾害预报水平、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比封建社会取得了显著的进步,水利、交通和气象事业取得了让世人惊叹的成就,在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的坚强有力领导下,中华民族不畏灾难、英勇抗击的精神文化品格也得以传承,取得了抗击98洪灾、非典、汶川地震和新冠肺炎疫情的伟大斗争和胜利。“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当下,我们更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尽可能减少灾害的负面影响。应科学立法,让防灾类规则的制定更为合理、立法更为完备,特殊天气的预报力争更为准确;严格执法,政府在行政行为中,应符合比例原则,应贯彻“天人合一”的理念,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思想。灾害发生时,以群众可理解的语言,最大化地将预警信息传递给群众,采取停工停产、群体转移等妥当的应急举措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公正司法,对人为因素造成灾害或者扩大损失造成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处以相应的法律惩罚,对发灾难财的犯罪分子,从严从快予以惩处。全民守法,每个人都应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各项防灾减灾规定,特殊时期更要依法救灾赈灾,切不可触碰违法犯罪的红线。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江苏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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