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春“变法”与法律移植
“金陵十二钗正册”上载有贾探春的判词,曰:才自精明志自高,生于末世运偏消。清明涕送江边望,千里东风一梦遥。可见,在曹雪芹先生的笔下,探春是一个极具才情的角色。其实,探春还是一个颇有法律思维的奇女子,《红楼梦》第五十六回讲述的探春“变法”的故事,在笔者看来,它是一次成功的法律移植。
什么是法律移植呢?可能从鲁滨逊的故事说起更容易让人理解。“鲁滨逊漂流记”恐怕是法律经济学者最喜欢的故事之一。年轻的鲁滨逊出海航行,遇到风暴触礁,只身一人漂流到一个无人荒岛上。上岛之初,岛上所产任其取用,无拘无束;嗣后,他在野人的手里救下了一个俘虏,取名为星期五,作为他的仆人。于是,岛上有了鲁滨逊与星期五之间的互动与冲突,为了划定两人权利义务的边界,法律于此生焉。可是,世上不只有鲁滨逊登上的这一座岛屿,还有其他的岛屿,也不仅仅有鲁滨逊和星期五,还有王滨逊、李滨逊等,不同的族群和生活环境,以及他们历史传承中积累的法律传统,会使法律在各个不同的法域呈现出不同的样态和特点。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鲁滨逊们从此岛来到彼岛,发现彼岛上的某项法律规则优于自己,乃借鉴之、吸收之、改造之、同化之,取其之长补己之短,此谓法律移植。
探春“变法”的故事,就是探春将其管家赖嬷嬷家花园的法律规则移植于大观园的故事。法律移植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犹如人体器官之移植,移植成功,则会让人获得新生,稍有不慎,也会产生排异现象,而探春“变法”完全遵循了法律移植的借鉴与吸收、改造与同化的规律。
借鉴与吸收
借鉴和吸收的规则,既要优于己,还要能适应于本国或本地的法律传统,不至于因移植而产生排异。一般而言,涉及人身性的规则更具有地方性,而关于经济活动的规则更具有共通性。探春“变法”是否符合上述规律呢?
一方面,赖家花园的法律规则优于大观园。大观园是为元妃所造的省亲别院,气势恢宏、美轮美奂,奇花、异木、珍禽数不胜数,“大观园试才题对额,荣国府归省庆元宵”一回中极言其奢华之状。可是,这满园的花木,若任凭其花开花落,草荣草枯,实在是暴殄天物,因此需要雇人打扫维护。赖家也有一个花园,虽然十分齐整宽阔,但远不及大观园。不过,赖家上下戴的花、吃的笋菜鱼虾等皆产自花园,赖家还把花园承包给他人,年终足有二百两银子的收入。两相比较,优劣一目了然,正如探春所言:“咱们这园子只算比他们的多一半,加一倍计算,一年就有四百银子的利息。”
另一方面,赖家和贾家的历史传统颇为相近。赖嬷嬷本是贾家的老仆,贾家厚待之,准其孙子脱了奴籍,从小读书认字,二十多岁又捐了前程,如今选了知州。所以赖家虽也使唤了些丫头、老婆子,还有了自家的花园,但毕竟仍是贾家的奴才,其治家的方法应该大致也遵循了贾家的传统。花园的治理规则显然不具有人身性,而两家的历史传统又相近,所以既然这项法律规则在赖家行得通,那么想来也能够适用于大观园。
改造和同化
对先进的法律规则,不能采取简单的“拿来主义”,还需进行改造和同化,以内嵌于本国或本地固有制度之中,并与之融为一体。小说中,我们可以看到探春所进行的改造和同化。
一是确定变法的目的。赖家是奴才,为了利钱将园子承包出去情有可原。贾家乃是仕宦世家,断不能为了利钱而不管脸面。探春“变法”的目的是节省园子维护的开支,下人还可借此补贴家用,不至于白白糟蹋了东西。根据这样的思路,探春将园子里的老仆中,拣几个本分老诚能知园圃之事的,指定某人管某处,按四季除园中定例需用多少由他们负担外,余者任凭他们采了去取利,年终算账。如此,既引进了新的规则,又符合贾家的体统。
二是融合新规则与旧制度。贾家家大业大,下人众多,陈规陋习所在多有。比如管理账房的,平常有进账,主子有一全份,他们就得半份。如果年终算账,将结余的利钱归入账房,少不得受到盘剥。探春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园子里姑娘们和丫头用的头油、脂粉、香、纸,各处的笤帚、撮箕、掸子和大小禽鸟、鹿、兔吃的粮食,以及园子维护的工费均由管事的老仆们包了去,不再向账房支取,年终也不向账房归账,只在大观园里算账。据此测算,账房每年少出四五百的银子,管理园子的老仆们又可以得些小补。这样一来,既得了新规则之利,又避免了与旧制度的冲突。
三是共享变法的红利。大观园里老仆们有几十个,指定管理园子的只有几个,僧多粥少。其他老仆虽不管事,却日夜在园中照看当差,一应粗糙活计,都要差使他们。倘若管事的只管自己富裕,不分与他们些,他们虽不敢明着抱怨,但只假公济私地多摘几个果子,多掐几枝花儿,这些管事的便有冤还没处诉。于是,探春便命管事的妈妈们,一年除园子里的用度,另每人拿出若干贯钱,大家凑齐,单散与园中的其他老仆,其他老仆们听说,无不拥护。
经过上面一番改造,赖家花园的法律规则便顺利地移植并内嵌于大观园的规则当中了,探春“变法”大功告成。曹雪芹先生将本回的题目拟为“敏探春兴利除宿弊”,也足见其对探春“变法”的肯定和礼赞。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