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评估之内涵和外延
近年来,法治量化研究成为实证研究核心方法之一,而关于司法公信力概念的量化评估已成为显学。“四五改革纲要”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机遇,在依法治国理念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结合当前工作,重新考量司法公信力之内涵、外延,通过对相关数据的重造和再行解释,以司法职业公信力、司法专业公信力及司法机制公信力为核心内容,重新认识、提炼维度,确定三级评估指标架构司法公信力评估指标体系,客观评价改革效果,量化法院公信建设运行质效。
一、司法公信力应有之义:信服裁判、信服法官、信服法律
司法公信力,具体表现为法官、法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四大主体之间的交互关系,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反映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知和认同状况。简而言之,可将司法公信力概括为信服裁判、信服法官以及信服法律。三者相互促进、缺一不可。
首先,信服裁判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逻辑起点。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依法裁判是法院的基本工作职能,“一次不公正的审判的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裁判的不公正很容易让人民群众对法院失去信赖,从根本上动摇对法治建设的信心。只有信服裁判,才能在具体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让当事人信服法官、信服法律。
其次,信服法官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有力保障。徒法不足以自行,人民群众对法律、裁判的信服都需要法官通过每一个具体案件具体落实。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司法人员素质高,才能惩恶扬善、弘扬正气,才能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最后,信服法律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核心所在。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只有人民内心拥护法律,全社会信仰法律,法律才能发挥作用,法律权威才能真正树立。法律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法律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信服法律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核心所在,唯有法治观念、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法律权威才能真正树立;唯有信服法律、全民守法,司法公信力才能真正提高。
二、司法公信力评估维度:专业公信力、职业公信力、机制公信力
司法专业公信力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有力抓手,关系到人民对裁判的信服程度。司法专业公信力代表着裁判的规范、质量及效率,司法专业公信力建设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为司法公信力提升提供了基本路径。
司法职业公信力,即司法队伍建设状况,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关键一筹,是信服法官的前提基础。司法公信力建设关键是队伍建设、人才建设。司法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直接关系到人民对法官的信服程度,法官的素质高低代表司法的对外形象。只有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和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建设高素质的司法专门队伍,才能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进而使人民群众信服法官、信服裁判、信服法律。
司法机制公信力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制度保障,关系到人民对法院、法官及法律的信服程度。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司法机制的透明、民主是反映受众群体主观印象的重要指标。
三个部分相互促进、互为支撑、共同发展,为司法公信力建设提供重要支撑和有力抓手。
三、司法公信力评估的几大要义
结合当前改革目标及实际工作,笔者认为,司法公信力应架构评估指标体系,而评估指标体系应针对目前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所出现的司法作风不佳、裁判不公、信访不信法等问题,以第三方评估的方式,选取相关指标,并通过评估体系的综合评估和测算,督促法院改进审判工作,提升司法公信力。在指标的确定和选择时,应着重关注以下事项:
第一,指标选取强调“指标可量化,量化应客观”。其数据来源主要包括系统提取、网站观察、机构数据、卷宗查阅及问卷调查五种形式,旨在通过对相关数据的再造及重构,对司法公信力运行状况进行量化测评。
第二,指标体系应兼顾司法规律及人民属性。在指标选取时,突出立案、审判、执行各项工作的不同性质及要求;在标准确定时,避免“跃进式、运动式”的导向;在结果分析时,对于不符合司法规律的异动指标,及时调整权重。以此保证评估符合司法工作特点、评估结果有利于对工作进行精细化改进。
第三,指标设定应逻辑完备、体例完善,兼顾专业公信、职业公信、机制公信三大指标。比如在司法职业公信力中拟可选取廉洁、信仰、品牌、作风等二级指标,重点评估司法机关队伍建设情况;司法专业公信力则可选取规范、质量、效率、技术等指标,评估其司法活动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司法机制公信力则可选取责任、公开、民主、服务等指标,考察法院司法机制运行情况。
第四,指标体系应采用第三方参与的形式进行评估,保证评估的客观中立。避免“自说自话”的评价方式,不迁就、迎合法院工作现状。尽量将单方主观性、随意性强的判断标准,转化为客观且具备操作性的评估指标。评估人员对评估事项仅作事实描述,不凭主观判断“好”与“坏”,最大限度地压缩评估人员的任意性。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