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 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查时不组织持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5、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6、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及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7、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交由人民法院审查。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8、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9、当事人申请证有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10、当事人依据民事诉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11、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