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操作规程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10月10日

高法发(2018)33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操作规程

                                      (2018年8月4日高密市人民法院审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

为推进 “执转破”工作的有效开展,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对化解执行积案的促进功能,切实提高“执转破”案件的审判效率,建立破产案件的简化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1被执行人公司股权结构简单、资产规模不大、无

风险隐患,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转破案件,应当适用简化审理:

1)被执行人无财产或财产较少,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

2)被执行人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未发现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的;

3)被执行人无营业场所或者不存在职工安置的;

4)被执行人停工停产或者已经歇业,且不存在职工安置的;

5)被执行人经营地域集中或系中小微企业的;

6)被执行人未经清理已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的;

7)被执行人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处置变现的;

8)被执行人财产易于变价或无需变价的;

9)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主要破产参与人协商一致同意适用简化审理的;

10)被执行人是1人有限公司的;

11)其他适合简化审理的案件。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转破案件,不适用简化审理:

1)涉及国有企业或者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

2)涉及破产和解或者破产重整的;

3)涉及安置职工人数众多,且安置比较困难等复杂情形的;

4)债务人资产难以变现且无法实物分配的;

5)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存在未决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可能存在多个衍生诉讼的;

(6)涉及刑民交叉的案件;

(7)其他不宜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

二、案件的受理

  1. 裁定受理的“执转破”案件,破产审判部门应于2日内完成立案登记、卷宗扫描、信息录入等工作。

2、“执转破”案件审判团队审理执转破案件,应依照本规程的规定对案件是否适用简化审理、管理人的选定级别等事项一并评议。

3、“执转破”案件审判团队审理“执转破”案件,应在3日内通过随机方式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可以通知同意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到场,被通知的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场的,不影响管理人指定工作。管理人确定后,应告知其本案是否适用简化审理并给予相应释明指引。

4、“执转破”案件审判团队应在裁定受理之日起3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在破产信息网法官工作平台发布公告,并在5日内完成下列事项:

(1)制作破产案件受理公告,除《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必须载明的内容外,还应载明适用简化审理的内容。

(2)制作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告知债务人义务通知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3)制作刻制公章函、指定管理人决定书,送达管理人;

(4)制作中止诉讼及中止执行通知书,送达相关部门及法院;

(5)制作申报债权通知书,并送达已知债权人;

(6)决定适用简化审理的,应制作适用简化审理决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管理人;

(7)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受理破产裁定书;

(8)合议庭认为需要办理的其他事项。

三、破产管理人及债权申报

1、管理人应在接受指定之日起5日内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在破产信息网管理人工作平台完成信息录入工作。开立管理人银行账户,无产可破案件,可不开立管理人银行账户。同时应明确具体工作计划、步骤和完成节点时间,定期向审判团队汇报工作进展。

2、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为30日,自发布受理破产公告之日起计算。管理人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制作好以下材料,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交债权人表决:

(1)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

(2)债务人财产调查状况报告;

(3)债权审核报告及债权表、债权核查意见表;

(4)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5)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表决方案;

(6)管理人报酬方案;

(7)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

3、管理人应当对所有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准确记载申报人的姓名或单位、代理人、申报债权额、债权性质、担保情况、证据材料、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及受领破产分配款的债权人账户信息。且就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性质、债权数额、担保情况等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报审判团队审查后,通知申报人。

4、职工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管理人应按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认定。

职工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务人财务资料、人事资料、考勤记录等证据材料审查认定。

职工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债务人下落不明或管理人没有接管到债务人财务账册、文件资料的,管理人可根据职工申报的相关资料,结合劳动监察机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记载情况审查认定。

5、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直接提起诉讼的,管理人应通知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并引导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主张权利。债权人据此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及时作出审查结论。

6、执行部门移交的“执转破”案件,管理人可依据执行部门提报的债权清单及生效的法律文书作出债权审查结论。

四、债权人会议和破产宣告

1、债权人会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形式召开。确需现场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应减少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负责召集。

2、债权人会议及破产事项表决可采用书面、数据电文等形式,也可在破产信息网平台进行。债权人会议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不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采取书面形式表决的,应在表决票上告知债权人表决期限,对表决事项有异议的,应在表决期内书面提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表决意见的,视为同意。

3、除受理破产申请、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序必须公告外,其余事项可不予公告。通过破产信息网以及法院官网发布的公告,与纸质媒介上发布的公告效力相同。

4、适用简化审理的破产案件,可以采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传真等简便方式传唤相关人员以及送达除民事裁定书以外的法律文书。

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召开。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在债权核查期限内书面提出。管理人应当对有异议的债权进行复核,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复核结论。经复核后仍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有权自收到审查结论之日起5日内提起诉讼,并将案件受理情况反馈给管理人。逾期不起诉的,管理人可以按无异议处理。确需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管理人应当提前10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并报法院备案。

6、债权债务明确,债务人财产能够确定,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管理人应根据审计结论决定提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应在提请宣告破产的申请书中列明债务人基本情况、资产情况、负债情况以及审计结果等。管理人原则上应提请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资产管理、处置方案和分配方案等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无财务账册或财务账册缺失,无法审计的,管理人应在完成债权审查、财产调查后形成财产调查报告,即行申请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或者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即时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7、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可同时作出裁定并宣告,向债务人、管理人送达,并通知已知债权人,同时予以公告。

8、管理人未提请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宣告破产的,应在会议结束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提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符合条件的,受理法院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宣告破产裁定,并在裁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送达给债务人、管理人,并通知已知债权人,同时予以公告。

9、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及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或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管理人应当自表决结果确定之日起3日内申请法院裁定。

10、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愿意足额承担破产费用或其垫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召开债权人会议,提前终结破产程序:

(1)无财产可供分配的;

(2)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

(3)债务人没有财务账册或者财务账册不齐,无法审计,或者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且管理人未追收到财产或者未发现有财产可供分配的。

管理人在查明上述情况后5日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请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

11、管理人因债务人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在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中列明上述事由。

12、管理人因债务人歇业或营业执照被吊销,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且未追收到破产财产,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在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中列明破产程序终结后2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追加分配。

1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裁定确认,且主要财产已分配完毕,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完成个别事项的,管理人可在该裁定作出同时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14、适用简化审理的“执转破”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化审理的,合议庭应及时报院领导审批转为普通审理。

15、适用简化审理的破产案件,可以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6条规定在依法计算受理费的基础上再减半收取。

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或者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执转破”案件,经管理人提出申请,可以免交案件受理费。

五、财产清查及变现

1、管理人应在接受指定后30 日内完成债权审查及财产调查工作。在完成上述工作的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申请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

2、管理人需要查控债务人名下房产、存款、股权、车辆和股票等财产的,应指引其提出申请,由审判团队通过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

3、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评估、鉴定或审计报告,在所涉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后仍在有效期之内的,不再重新委托评估、鉴定或审计。

上述报告虽然在移送破产审查后超过有效期,但如该财产或其财产性权利的市场价值未发生明显变化,或未对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破产参与人权利造成明显影响的,除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自愿承担相关费用之外,可不再重新委托评估、鉴定或审计。

所涉财产在执行程序中流拍后移送破产审查再行拍卖的,不受评估、鉴定及审计报告有效期的影响。

4、审判团队可沿用执行案件中的财产拍卖、变卖结果,按以下情形处理:

(1)财产拍卖流拍、变卖不成的,或者暂缓、中止拍卖、变卖的,由管理人接管拍卖、变卖的财产后继续组织拍卖、变卖;

(2)财产拍卖、变卖成交后,成交裁定书尚未送达买受人的,由管理人接管拍卖、变卖的财产后办理后续交付手续;

(3)财产拍卖、变卖成交后,成交裁定书已送达买受人的,由管理人接管拍卖、变卖的执行款。

5、破产财产可以实物分配,或者存有可以迳行分配的股权或者债权的,除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自愿承担相关费用之外,可不做变价处理,依法直接予以分配。

6、破产财产拍卖时需要确定底价的,有市场价的按市场价确定;没有市场价,但可通过询价确定的,除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自愿承担相关费用之外,应通过询价确定。

7、“执转破”案件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经管理人申请或依职权,由审判团队依法予以实施。

六、其他事项

1、本指引中的被执行人和债务人系同一人。

2、破产案件受理后,要积极协调破产企业所属辖区政府,协调建立府院联动机制,争取各职能部门支持和配合,合力推动破产案件审理。

3、本规程未作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上级法院有关破产的规定。

4、本规程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5、本规程自2018年8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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