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公诉案件的操作规程(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10月10日

                                     高密市人民法院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高密市公安局

                                                                                                                                                                         高法发[2018]33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刑事公诉案件的操作规程(试行)

为强化执行威慑,全面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规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移送、立案、公诉、审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及时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及时审查起诉、依法提起公诉,及时审判。

  •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时应当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甄别、固定和保存,如证明被告人主体信息的证据材料、证明被告人负有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的证据材料、证明被告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材料、证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者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等。
  •  市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报告,说明执行活动的主要经过、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并附相关证据,统一由执行三庭审查把关后,移送市公安局案管中心,同时函告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必要时可以先行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  市检察院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发现执行义务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市公安局,并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   对市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案件,市公安局案管中心应当即接受,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当即向市法院出具回执。并及时转交、督促刑事侦查部门依法办理。

申请执行人自行报案的,市公安局依法受理的同时,可依职权向市法院调取相关材料或通知其向案件执行部门提出申请,由执行部门收集相关材料后移送市公安局。

  •  对市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市公安局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在10日内通知市法院一次性补充材料,市法院应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移送补充材料;市公安局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的,应当函告市法院并说明理由。市法院认为市公安局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以建议市检察院予以监督。

对申请执行人自行报案的案件,市公安局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案情重大、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市检察院认为市公安局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申请执行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市检察院提出的,市检察院应当要求市公安局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市公安局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市检察院。市检察院认为市公安局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市公安局立案,市公安局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

  •  市公安局立案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快速开展侦查工作。对市法院移送的材料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的,应当进行转化,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重新调查、核实相关证据等。需要市法院配合的,市法院应当积极配合市公安局调查取证。

  对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由市公安局按照内部追逃程序办理。

第八条 市检察院对于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应当法定期限内尽快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对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市检察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尽快提起公诉。

  市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市公安局及申请执行人;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潍坊市检察院提请复核;申请执行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第九条  市法院对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审理并作出判决。

第十条 在办理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刑事案件中,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要在各自的办案期限内尽快提速。同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将疏导教育工作贯穿全程,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对于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的,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或者申请执行人等出具从轻处罚的意见建议,经审查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市公安局可以依法撤销案件。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的,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在一审宣告判决前,被告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建立联动协调机制,设立专门联络员,每季度定期轮流召集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实务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7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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