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2015年3月31日
无偿捎人出车祸,车主须担责
车主须保证搭车人的安全,若发生事故车主须承担民事责任
本报讯(记者 孙亚林 通讯员 费霞 王建英) 出于好意无偿让朋友搭车,可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担责任呢?近日,莒县人民法院便审理了一起该类案件,依法判决车主吴某承担交强险外何某(搭车人)损失的20%。
原告何某与被告吴某是朋友,2013年8月4日,吴某骑摩托车无偿载何某一起去莒县县城玩耍。当天下午1点半,被告齐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莒县沭河路与杨店子路路口时,与由西向东右转弯行驶的被告吴某无证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吴某、何某受伤。
该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被告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是该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吴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是该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何某无事故责任。被告齐某的货车在被告安邦财险日照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保险期间自2012年8月21日至2013年8月20日。
事故发生后,何某在医院住院治疗36天,经诊断为右双踝骨折,右踝部皮肤裂伤,支出医疗费1万余元。何某诉至法院,要求齐某、吴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莒县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无争议,原告与被告安邦财险日照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达成赔偿协议,法院予以认可。超出交强险部分,法院判决被告齐某承担交强险外何某损失的70%。考虑到被告吴某无偿搭载原告何某,属于‘好意同乘’,基于利益平衡,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吴某的行为系好意同乘,其无证驾驶摩托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吴某承担交强险外何某损失的20%,原告何某承担10% 。
法官提醒,虽然被搭乘人出于好意,无偿搭载他人,但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应保证搭乘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因被搭乘人存在过错发生事故,导致搭乘人受损害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乘坐车辆行为本身就有其固定风险,免费搭乘人应预期到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如果明知对方属于无证、醉酒驾驶等情形而仍搭载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相应减轻赔偿人的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