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业委会主任还能决定小区换不换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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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06日 | ||
如今, 电梯已经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公共设施。但随着时间的流逝,电梯这种消耗品慢慢也会出现老化、故障等问题。这时,是选择“缝缝补补又三年”,还是选择换个新电梯一劳永逸,往往会掀起一阵风波……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光明小区选举产生第三届业委会,任期为3年,刘先生任业委会主任。年底,因光明小区的电梯设备老旧,刘先生开始组织电梯更换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12月,层层高电梯公司成功中标,包括刘先生在内的5名业委会委员在《中标结果通知书》的评委处签字。 虽然和我们签合同的是第三届业委会,但是第四届业委会也是这个小区的业委会,应该受合同约束。我司多次催告第四届业委会履行付款义务,但他们始终拒不支付设备款,他们这是违约!第四届业委会辩称: 第三届业委会从来没有就电梯供应商和定价方案征询过小区业主的意见,也没有进行公示,并且在合同签订时,第三届业委会和刘先生已不再具备相应职能,层层高电梯公司对此也是知情的。况且我们小区的旧电梯维修后还能用,业主都不同意更换,所以这个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我们不同意继续履行,也无需赔偿违约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光明小区第三届业委会因成员人数不符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要求,其职责已由居委会代行,刘先生不再具有代表第三届业委会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 法官说法 小区业委会是全体业主实现共有物业管理权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承担着维护业主权益、管理小区事务的职责,业委会主任在其中更是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生活中,可能会有种种原因导致现有业委会人数不过半,从而陷入运行瘫痪。此时,就需要及时启动换届改选程序,让业委会尽早恢复正常的运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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