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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受害人的堂兄弟是否有权主张?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2月03日

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受害人的堂兄弟是否有权主张?

【案情】

1964 年出生的王某,系家里的独子,8 岁的时候,父母相继去世,便由其唯一的亲人伯父收养,其伯父有三个儿子。1996 年、2002 年王某的伯父、伯母也相继去世,由于家里贫穷王某一直单身。

2017 年6 月,王某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一小型轿车发生车祸,入院治疗5 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王某的三堂兄弟持村委的亲属关系证明起诉至法院,要求肇事的轿车车主及保险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的三堂兄弟是否具备主张死亡赔偿金的权利。

观点一,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民法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王某仅由其伯父抚养,没有收养手续,证实存在收养关系的机构应该是民政部门,王某的三堂兄弟提供村委会出具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故王某的三堂兄弟不是王某法律意义上 的近亲属范围,继而也就不具备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资格。

观点二,王某由其伯父收养,虽没有收养手续,但有村委的亲属关系证明,故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无论王某是否与其三堂兄弟相互抚养,基于父母的关系即形成了与兄弟姐妹一样的血亲关系,因而具备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资格。

【解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984 年8 月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 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1991 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在有关收养的法律颁行前,成立收养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 70 年代王某在父母去世后由其伯父收养,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从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内容看,王某自1972年即由伯父抚养,跟随伯父及三堂兄弟共同居住生活,符合民风民俗,不违背收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道德,应当视为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某与其伯父、伯母已成立收养关系,因伯父、伯母均已去世,且王某亦没有其他近亲属,故王某的三堂兄弟作为王某的兄弟姐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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