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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为知识产权撑起“司法保护伞”

2018年05月14日
作者: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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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去年9月成立,成为全国15家跨域管辖的专业法庭之一,标志着青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迈上新台阶。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发布了十起典型案例。这里选撷该法庭审理的部分典型案件。

  案一:攀附“崂山矿泉水”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府盛润佳工贸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生产的崂山矿泉水先后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品牌已有上百年历史。原告蓝色崂山矿泉水外包装设计独特,瓶身外形、瓶盖颜色、瓶贴上由白色至蓝色渐变的色彩以及瓶贴上图案的“Laoshan、山峰图形、崂山矿泉水”各个构成要素及其排列,经原告长期使用,明显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蓝矿”已成为知名商品。被告生产的“崂小巨峰雪山泉饮用水”包装瓶、瓶贴、整体设计均与原告产品极为相似,尤其是“崂小”的“小”字两点连笔,极易误认为是“山”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故意攀附、搭便车意图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

  典型意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是一类较为隐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目的在于搭知名商品的便车,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进而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本案系一起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依法保护民族品牌的经典案例。法院通过判决,有力打击了被告的恶意侵权行为,有效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案二:热播剧《军师联盟》申请诉前禁令案

  申请人: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等

  案情摘要:申请人系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的权利人,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等未经授权,通过其联合运营的“沃视频”平台向公众提供该电视剧,合一公司在诉前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法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通过“沃视频”平台向公众提供播放服务。

  典型意义:诉前禁令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近年来,热播剧成为一些视频平台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的“重灾区”,由于网络侵权行为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大、损害后果难以弥补等特点,法院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依法发布了多起诉前禁令,加大打击力度,及时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凸显了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案三:“SKIP HOP”系列商标侵权案

  原告:斯凯霍普公司

  被告:金华市永琪服饰有限公司金华市华星帽业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SKIP HOP是美国著名的婴幼用品品牌,旗下的动物园系列儿童书包曾获美国“鲍德里奇国家质量奖”,成为婴幼儿用品行业备受赞誉的全球品牌。斯凯霍普公司在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0099738号猴子图形商标、第10099726号蜜蜂图形商标、第10099741号小狗图形商标以及第10099729号猫头鹰图形商标。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并在天猫平台大量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儿童书包,因此起诉被告,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其使用案外人外观设计专利,该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进入公有领域,被告有权自由使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儿童书包领域与国际知名品牌长期合作,明知原告商标知名度,但仍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具有明显的恶意,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恶意“搭便车”被判高额赔偿的典型案件,反映出近年来侵权方式更加隐蔽、专业化的趋势。法官通过对侵权行为的判定,划清了进入公有领域外观设计专利的使用边界,充分发挥了司法的社会引领作用。同时,本案的审理也体现了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原则,进一步规范了电商平台公平有序的交易环境,有效促进了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案四:假冒“茅台”“五粮液”注册商标案

  公诉机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

  案情摘要:被告人孙某系酒水代理商。在批发、零售酒水的过程中,其发现用低档次的白酒勾兑灌装“茅台”“五粮液”等高档白酒可以在短期内赚取高额利润。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孙某在自己家中雇佣工人,用“金六福”、散装白酒灌装的方式加工“五粮液”酒、“茅台”酒并对外销售谋利。被公安机关查获假冒“五粮液”酒365瓶、 “茅台”酒66瓶,价值共计人民币331953元。法院认为,孙某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3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审判与民生息息相关,食品类商品的假冒侵权行为历来是人民法院重点打击对象。本案是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被告人判处实刑的典型案件,不仅从经济层面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被告人施以重罚,更在刑罚层面予以严惩,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惩治和威慑作用,有效地促进了商标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中侵权判断标准的统一,确保了司法公正。

  ——本文载于2018年4月27日《青岛日报》7版

《青岛日报》:为知识产权撑起“司法保护伞”

来源:
2018年05月14日

  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去年9月成立,成为全国15家跨域管辖的专业法庭之一,标志着青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迈上新台阶。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发布了十起典型案例。这里选撷该法庭审理的部分典型案件。

  案一:攀附“崂山矿泉水”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府盛润佳工贸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生产的崂山矿泉水先后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品牌已有上百年历史。原告蓝色崂山矿泉水外包装设计独特,瓶身外形、瓶盖颜色、瓶贴上由白色至蓝色渐变的色彩以及瓶贴上图案的“Laoshan、山峰图形、崂山矿泉水”各个构成要素及其排列,经原告长期使用,明显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蓝矿”已成为知名商品。被告生产的“崂小巨峰雪山泉饮用水”包装瓶、瓶贴、整体设计均与原告产品极为相似,尤其是“崂小”的“小”字两点连笔,极易误认为是“山”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故意攀附、搭便车意图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

  典型意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是一类较为隐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目的在于搭知名商品的便车,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进而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本案系一起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依法保护民族品牌的经典案例。法院通过判决,有力打击了被告的恶意侵权行为,有效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案二:热播剧《军师联盟》申请诉前禁令案

  申请人: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等

  案情摘要:申请人系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的权利人,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等未经授权,通过其联合运营的“沃视频”平台向公众提供该电视剧,合一公司在诉前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法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通过“沃视频”平台向公众提供播放服务。

  典型意义:诉前禁令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近年来,热播剧成为一些视频平台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的“重灾区”,由于网络侵权行为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大、损害后果难以弥补等特点,法院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依法发布了多起诉前禁令,加大打击力度,及时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凸显了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案三:“SKIP HOP”系列商标侵权案

  原告:斯凯霍普公司

  被告:金华市永琪服饰有限公司金华市华星帽业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SKIP HOP是美国著名的婴幼用品品牌,旗下的动物园系列儿童书包曾获美国“鲍德里奇国家质量奖”,成为婴幼儿用品行业备受赞誉的全球品牌。斯凯霍普公司在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0099738号猴子图形商标、第10099726号蜜蜂图形商标、第10099741号小狗图形商标以及第10099729号猫头鹰图形商标。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并在天猫平台大量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儿童书包,因此起诉被告,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其使用案外人外观设计专利,该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进入公有领域,被告有权自由使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儿童书包领域与国际知名品牌长期合作,明知原告商标知名度,但仍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具有明显的恶意,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恶意“搭便车”被判高额赔偿的典型案件,反映出近年来侵权方式更加隐蔽、专业化的趋势。法官通过对侵权行为的判定,划清了进入公有领域外观设计专利的使用边界,充分发挥了司法的社会引领作用。同时,本案的审理也体现了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原则,进一步规范了电商平台公平有序的交易环境,有效促进了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案四:假冒“茅台”“五粮液”注册商标案

  公诉机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

  案情摘要:被告人孙某系酒水代理商。在批发、零售酒水的过程中,其发现用低档次的白酒勾兑灌装“茅台”“五粮液”等高档白酒可以在短期内赚取高额利润。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孙某在自己家中雇佣工人,用“金六福”、散装白酒灌装的方式加工“五粮液”酒、“茅台”酒并对外销售谋利。被公安机关查获假冒“五粮液”酒365瓶、 “茅台”酒66瓶,价值共计人民币331953元。法院认为,孙某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3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审判与民生息息相关,食品类商品的假冒侵权行为历来是人民法院重点打击对象。本案是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被告人判处实刑的典型案件,不仅从经济层面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被告人施以重罚,更在刑罚层面予以严惩,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惩治和威慑作用,有效地促进了商标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中侵权判断标准的统一,确保了司法公正。

  ——本文载于2018年4月27日《青岛日报》7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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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为知识产权撑起“司法保护伞”

2018年05月14日
作者: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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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去年9月成立,成为全国15家跨域管辖的专业法庭之一,标志着青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迈上新台阶。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发布了十起典型案例。这里选撷该法庭审理的部分典型案件。

  案一:攀附“崂山矿泉水”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府盛润佳工贸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生产的崂山矿泉水先后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品牌已有上百年历史。原告蓝色崂山矿泉水外包装设计独特,瓶身外形、瓶盖颜色、瓶贴上由白色至蓝色渐变的色彩以及瓶贴上图案的“Laoshan、山峰图形、崂山矿泉水”各个构成要素及其排列,经原告长期使用,明显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蓝矿”已成为知名商品。被告生产的“崂小巨峰雪山泉饮用水”包装瓶、瓶贴、整体设计均与原告产品极为相似,尤其是“崂小”的“小”字两点连笔,极易误认为是“山”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故意攀附、搭便车意图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

  典型意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是一类较为隐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目的在于搭知名商品的便车,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进而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本案系一起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依法保护民族品牌的经典案例。法院通过判决,有力打击了被告的恶意侵权行为,有效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案二:热播剧《军师联盟》申请诉前禁令案

  申请人: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等

  案情摘要:申请人系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的权利人,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等未经授权,通过其联合运营的“沃视频”平台向公众提供该电视剧,合一公司在诉前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法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通过“沃视频”平台向公众提供播放服务。

  典型意义:诉前禁令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近年来,热播剧成为一些视频平台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的“重灾区”,由于网络侵权行为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大、损害后果难以弥补等特点,法院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依法发布了多起诉前禁令,加大打击力度,及时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凸显了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案三:“SKIP HOP”系列商标侵权案

  原告:斯凯霍普公司

  被告:金华市永琪服饰有限公司金华市华星帽业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SKIP HOP是美国著名的婴幼用品品牌,旗下的动物园系列儿童书包曾获美国“鲍德里奇国家质量奖”,成为婴幼儿用品行业备受赞誉的全球品牌。斯凯霍普公司在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0099738号猴子图形商标、第10099726号蜜蜂图形商标、第10099741号小狗图形商标以及第10099729号猫头鹰图形商标。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并在天猫平台大量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儿童书包,因此起诉被告,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其使用案外人外观设计专利,该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进入公有领域,被告有权自由使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儿童书包领域与国际知名品牌长期合作,明知原告商标知名度,但仍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具有明显的恶意,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恶意“搭便车”被判高额赔偿的典型案件,反映出近年来侵权方式更加隐蔽、专业化的趋势。法官通过对侵权行为的判定,划清了进入公有领域外观设计专利的使用边界,充分发挥了司法的社会引领作用。同时,本案的审理也体现了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原则,进一步规范了电商平台公平有序的交易环境,有效促进了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案四:假冒“茅台”“五粮液”注册商标案

  公诉机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

  案情摘要:被告人孙某系酒水代理商。在批发、零售酒水的过程中,其发现用低档次的白酒勾兑灌装“茅台”“五粮液”等高档白酒可以在短期内赚取高额利润。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孙某在自己家中雇佣工人,用“金六福”、散装白酒灌装的方式加工“五粮液”酒、“茅台”酒并对外销售谋利。被公安机关查获假冒“五粮液”酒365瓶、 “茅台”酒66瓶,价值共计人民币331953元。法院认为,孙某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3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审判与民生息息相关,食品类商品的假冒侵权行为历来是人民法院重点打击对象。本案是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被告人判处实刑的典型案件,不仅从经济层面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被告人施以重罚,更在刑罚层面予以严惩,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惩治和威慑作用,有效地促进了商标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中侵权判断标准的统一,确保了司法公正。

  ——本文载于2018年4月27日《青岛日报》7版

《青岛日报》:为知识产权撑起“司法保护伞”

来源:
2018年05月14日

  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去年9月成立,成为全国15家跨域管辖的专业法庭之一,标志着青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迈上新台阶。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发布了十起典型案例。这里选撷该法庭审理的部分典型案件。

  案一:攀附“崂山矿泉水”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府盛润佳工贸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生产的崂山矿泉水先后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品牌已有上百年历史。原告蓝色崂山矿泉水外包装设计独特,瓶身外形、瓶盖颜色、瓶贴上由白色至蓝色渐变的色彩以及瓶贴上图案的“Laoshan、山峰图形、崂山矿泉水”各个构成要素及其排列,经原告长期使用,明显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蓝矿”已成为知名商品。被告生产的“崂小巨峰雪山泉饮用水”包装瓶、瓶贴、整体设计均与原告产品极为相似,尤其是“崂小”的“小”字两点连笔,极易误认为是“山”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故意攀附、搭便车意图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

  典型意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是一类较为隐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目的在于搭知名商品的便车,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进而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本案系一起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依法保护民族品牌的经典案例。法院通过判决,有力打击了被告的恶意侵权行为,有效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案二:热播剧《军师联盟》申请诉前禁令案

  申请人: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等

  案情摘要:申请人系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的权利人,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等未经授权,通过其联合运营的“沃视频”平台向公众提供该电视剧,合一公司在诉前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法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通过“沃视频”平台向公众提供播放服务。

  典型意义:诉前禁令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近年来,热播剧成为一些视频平台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的“重灾区”,由于网络侵权行为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大、损害后果难以弥补等特点,法院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依法发布了多起诉前禁令,加大打击力度,及时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凸显了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案三:“SKIP HOP”系列商标侵权案

  原告:斯凯霍普公司

  被告:金华市永琪服饰有限公司金华市华星帽业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SKIP HOP是美国著名的婴幼用品品牌,旗下的动物园系列儿童书包曾获美国“鲍德里奇国家质量奖”,成为婴幼儿用品行业备受赞誉的全球品牌。斯凯霍普公司在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0099738号猴子图形商标、第10099726号蜜蜂图形商标、第10099741号小狗图形商标以及第10099729号猫头鹰图形商标。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并在天猫平台大量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儿童书包,因此起诉被告,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其使用案外人外观设计专利,该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进入公有领域,被告有权自由使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儿童书包领域与国际知名品牌长期合作,明知原告商标知名度,但仍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具有明显的恶意,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恶意“搭便车”被判高额赔偿的典型案件,反映出近年来侵权方式更加隐蔽、专业化的趋势。法官通过对侵权行为的判定,划清了进入公有领域外观设计专利的使用边界,充分发挥了司法的社会引领作用。同时,本案的审理也体现了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原则,进一步规范了电商平台公平有序的交易环境,有效促进了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案四:假冒“茅台”“五粮液”注册商标案

  公诉机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

  案情摘要:被告人孙某系酒水代理商。在批发、零售酒水的过程中,其发现用低档次的白酒勾兑灌装“茅台”“五粮液”等高档白酒可以在短期内赚取高额利润。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孙某在自己家中雇佣工人,用“金六福”、散装白酒灌装的方式加工“五粮液”酒、“茅台”酒并对外销售谋利。被公安机关查获假冒“五粮液”酒365瓶、 “茅台”酒66瓶,价值共计人民币331953元。法院认为,孙某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3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审判与民生息息相关,食品类商品的假冒侵权行为历来是人民法院重点打击对象。本案是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被告人判处实刑的典型案件,不仅从经济层面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被告人施以重罚,更在刑罚层面予以严惩,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惩治和威慑作用,有效地促进了商标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中侵权判断标准的统一,确保了司法公正。

  ——本文载于2018年4月27日《青岛日报》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