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孔令明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省狱减建字〔2025〕减有第5号
罪犯孔令明,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木石镇,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以(2020)鲁04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255.8元。一审判决后,孔令明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鲁刑终20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7月21日起。于2021年8月18日送山东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由于我本人文化水平低,日常生活自由散漫,缺乏管教,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单薄,做事宜冲动,不计后果,导致一时糊涂犯下了弥天大罪,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危害,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夺去了受害人的生命,给受害人家属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使年迈的父母失去了儿子,年幼的女儿失去了父亲,失去了父爱,这份伤害,使我揪心的痛苦,日日生活悔恨和忏悔之中。我应当受到法律严惩,我真诚的认罪伏法。”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本次报请期间没有严重违规违纪,但有2次扣罚,其中:2022年5月27日,该犯在值岗期间,行为不端正,长时间聊天,值岗不规范,扣监管改造考核分2分;2023年10月24日14时37分该犯与他犯利用上厕所时间在车间隐蔽处嬉戏打闹,扣除监管改造分10分。经警察批评教育,该犯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达标以上。
在劳动中,该犯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担任缝纫机机手期间,积极劳动、任劳任怨,能够按时完成民警分配的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5年1月份,该犯考核积分4277.4分,获得表扬7次。该犯民事赔偿20255.8元已全部履行,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孔令明提请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