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他人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谁来承担赔偿责任?一起来看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交通肇事案件。
基本案情
王某无证驾驶登记在女友姚某名下的小型轿车时,与由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高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法医鉴定,高某系胸腔脏器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无证驾驶且未按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高某负次要责任。
王某曾取得C1驾驶证,但因违法未处理,事故发生时其驾驶证已被注销。姚某名下的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0万元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高某的丈夫和子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姚某及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因高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人的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人就不再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如果继续驾驶机动车应属于无证驾驶或无驾驶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商业险部分,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对驾驶人“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的免责条款进行了加黑加粗提示,姚某予以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合法有效,因此保险公司无需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姚某作为车辆所有人,且与王某关系密切,应当知晓王某无驾驶资格,但其将车交给无驾驶资格的王某驾驶,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58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共计18万余元;姚某赔偿14万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人就不再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如果继续驾驶机动车应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将无证驾驶这类法律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商业险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并作出提示后,该条款有效。然而,出于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保险公司仍需要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之后可向侵权人行驶追偿权。
车辆所有人在出借车辆时,有义务对借用人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查。若未履行该义务,将车辆交由无驾驶资格者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车辆所有人需依据自身过错程度,与肇事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务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无证驾驶行为。车主在出借车辆时,应仔细审查借车人的驾驶资格,避免因疏忽大意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同时,保险公司在制定和执行保险条款时,需严格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交通事故不仅会给受害者家庭带来巨大伤害,也会让肇事者面临法律制裁,严守法律底线,才能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无证驾驶他人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谁来承担赔偿责任?一起来看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交通肇事案件。
基本案情
王某无证驾驶登记在女友姚某名下的小型轿车时,与由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高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法医鉴定,高某系胸腔脏器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无证驾驶且未按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高某负次要责任。
王某曾取得C1驾驶证,但因违法未处理,事故发生时其驾驶证已被注销。姚某名下的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0万元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高某的丈夫和子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姚某及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因高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人的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人就不再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如果继续驾驶机动车应属于无证驾驶或无驾驶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商业险部分,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对驾驶人“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的免责条款进行了加黑加粗提示,姚某予以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合法有效,因此保险公司无需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姚某作为车辆所有人,且与王某关系密切,应当知晓王某无驾驶资格,但其将车交给无驾驶资格的王某驾驶,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58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共计18万余元;姚某赔偿14万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人就不再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如果继续驾驶机动车应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将无证驾驶这类法律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商业险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并作出提示后,该条款有效。然而,出于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保险公司仍需要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之后可向侵权人行驶追偿权。
车辆所有人在出借车辆时,有义务对借用人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查。若未履行该义务,将车辆交由无驾驶资格者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车辆所有人需依据自身过错程度,与肇事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务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无证驾驶行为。车主在出借车辆时,应仔细审查借车人的驾驶资格,避免因疏忽大意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同时,保险公司在制定和执行保险条款时,需严格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交通事故不仅会给受害者家庭带来巨大伤害,也会让肇事者面临法律制裁,严守法律底线,才能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