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执行团队建设和办案流程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15日

  关于明确执行团队建设和办案流程的意见

  为优化执行资源配置,提升执行工作质效,推进解决执行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据济宁中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方案所称执行团队,是指以法官为核心,按照“1+2+1+1”模式配备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司法警察,负责办理各类执行实施案件和执行裁决案件的工作团队。

  第二条  执行团队各成员应当权责明晰、分工协作、相互配合。

  法官在执行团队中发挥核心和主导作用,统筹、管理和协调执行团队日常工作,对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负责。

  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司法警察等辅助人员应服从法官管理,严格落实法官发送的指令,及时向法官反馈工作完成情况,对所承担的工作事项负责。

  第三条  执行团队及其成员受执行局监督管理,接受统一管理,服从统一调度。

  二、团队编配

  第四条  执行局以入额法官为基础,组成1个专业法官会议,2个合议庭,7个执行团队。

  第五条  专业法官会议由执行局长、分管副局长和员额法官组成。会议的召开由团队负责人提请,分管副局长负责召集。局长参加会议时,由局长负责召集。

  第六条  由执一庭、执二庭法官分别组成两个合议庭,行使合议庭职责,审判长由庭长担任。局长、分管副局长办理案件时,根据案件性质,分别与其他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局长、副局长担任。

  第七条  七个执行团队分别由1名法官、2名助理、1名书记员、1名法警组成,员额法官分别担任团队负责人。

  执行团队既办理执行实施案件,也办理执行裁决案件。执行实施和执行复议案件由立案庭按顺序分配至执行团队。执行异议案件由两个合议庭交叉办理。

  三、岗位职责

  第八条  法官在执行团队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根据案件情况调整执行方案;

  (二)依法决定案件执行事项,下达执行命令,推进办案进度;

  (三)制作法律文书;

  (四)签发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法官签发的裁定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五)主持听证;

  (六)与当事人或者其他案件相关人员谈话;

  (七)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八)提请合议庭评议;

  (九)组织和指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具体执行措施的实施工作;

  (十)协调解决执行团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十一)其他需要法官处理的事项。

  第九条  法官助理根据法官的指令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法官指导下办理执行实施案件;

  (二)受法官委托,代行法官职责中除(四)、(五)、(七)、(八)、(九)项之外的其他职责;

  (三)在法官指导下办理执行和解、外出查控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司法网络拍卖前的准备工作等事项;

  (四)办理法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书记员根据法官的指令履行以下职责:

  (一)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操作以下事项:

  (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

  (2)纳入和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其他可以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完成的执行事项。

  (二)送达执行法律文书;

  (三)通知当事人听证、谈话;

  (四)制作相关笔录;

  (五)准备执行异议案件相关材料;

  (六)办理案件报结手续;

  (七)管理、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八)在互联网公布法律文书;

  (九)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进行管理;

  (十)处理法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司法警察根据法官的指令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法官助理外出办理实施案件,携带执法记录仪,做好全程录音录像;

  (二)执行拘传、拘留、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强制迁出等需现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和解除措施;

  (三)做好执法记录仪的管理、维护,协同书记员做好录音录像信息的导出、存储、归档。

  (四)维护执行现场秩序,保障执行工作安全;

  (五)办理法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司法警察办理各项工作事务,不得超越法官的指令授权。在执行任务中遇到突发紧急状况时,必须及时向法官报告,不得擅自决断和处置。

  第十三条  法官应通过明确的方式向其他团队成员下达执行指令。执行指令及其落实进度、结果应当及时记录,执行团队所有成员可以即时查询。

  第十四条  案件材料及卷宗由书记员统一管理,执行团队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经法官准许,可以向书记员调取案件卷宗,执行团队成员办结各自工作事项后,应及时将案卷归还书记员管理。

  四、办案流程

  第十五条  执行实施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统一分案,按照案件的顺序立案到每个执行团队负责人名下。立案庭转送案件时,由综合处内勤统一签收、登记后,再交由各团队书记员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  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团队书记员应首先完成以下工作:

  (一)核实案件立案信息、当事人基本情况、卷宗材料、执行依据等,确保准确无误;

  (二)核实案件在审理阶段已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

  (三)在执行指挥中心完成案件初步财产网络查询工作;

  (四)将核实及查询情况报告法官。

  第十七条  法官根据案情,财产查询线索、案件难易程度等情况,逐案制定执行方案,制作执行计划,发出执行指令。

  执行团队成员接收到执行指令后,应立即实施。

  第十八条  书记员在采取财产查控措施的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通知当事人到法院谈话,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行踪,接收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报告,对相关证据加以固定。

  第十九条  法官助理通过接待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开展法律释明,敦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书记员应当将谈话情况记入笔录。

  第二十条  法官助理、司法警察根据法官指令办理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具体执行实施措施,及时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指定交付财物或票证、强制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等行为给付案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由法官助理、司法警察根据法官指令负责强制执行。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官应当参加现场执行。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记入笔录。

  第二十二条  案件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书记员根据法官指令通知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到法院谈话。法官助理负责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询问有无新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

  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的,或者虽有财产无法进行处置的,经法官提请合议庭合议,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由书记员进行管理,每半年启动一次网络查控。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异议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团队成员应当及时向法官报告。

  执行异议案件由书记员收齐相关材料后,报庭长审批后转另一合议庭办理。另一合议庭依法审查作出裁决,法律文书生效后,转原合议庭和执行团队继续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产需要进行评估的,由法官助理、司法警察调齐相关材料,交书记员整理后及时转技术室进行评估。需要进行拍卖的,由执行团队按照网络拍卖的规定进行网上拍卖。

  第二十五条  执行到案的过付款,按照中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的案件,法官应当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后,书记员屏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解除财产网络查控措施、发放执行款项、办理案件报结手续、完成生效法律文书网络公布、完成装卷归档工作。

  法官助理、司法警察在法官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后,根据法官指令外出解除财产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需要办理指定执行的案件,由执行团队转综合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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