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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特点并提出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29日

  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资金流动活跃,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高发频发,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日前,我院对该类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研究此类案件的特点、存在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建议。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的特点

  一是案件出现“井喷式”集中爆发,社会影响面广。2012年至2016年6月,我院共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33件,其中,2012年1件,2013年3件,2014年0件,2015年19件,2016年1—6月10件,可以看出,2014年以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数量较少、总体趋缓,2015年、2016年呈现井喷趋势。这主要与2012年小额担保公司等各类投资公司大量出现以及2014年小额担保公司纷纷倒闭、“跑路”有关。同时,案件涉案人数众多,受害人从几十到几千不等,最多的案件受害人达5000多人。同时,受害群体广泛,从下岗职工、离退休干部到普通农民、企事业单位职工以及其他社会无业人员等,几乎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二是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经济损失严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大多涉及巨额资金流动,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少则百余万,多则几千万甚至上亿、几个亿,公众财产的损失极大。在我院受理的33件案件中,涉案数额1000万元以上的12件,5000万元到1亿元的7件,1亿元以上案件6件,五亿以上的1件。大多数情况下,即使案件告破,由于犯罪嫌疑人挥霍、隐匿等原因,吸收的公众存款消耗殆尽,涉案账款难以追偿,给国家以及被害人带来的损失无法弥补。

  三是犯罪时间跨度长。由于非法聚敛公众资金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从着手实施犯罪到案发一般都要一年以上。加之,有的存款人诱于高额利息,纷纷参与投资,为犯罪的延续提供了经济上的保障,使犯罪行为长期潜伏,进而吸引大批存款人投入资金,造成恶性循环,被害人呈滚雪球式的增长,一旦案发,不仅直接导致了犯罪后果的严重性,也给案件的侦破和追赃带来较大难度。

  四是犯罪的欺骗性极强。一方面,此类犯罪行为往往依托合法载体,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投资成立具有担保性质的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的案件共有22件,占总案件数的67%。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通过租赁办公场所、招聘员工、夸大公司业绩等方式,进行自我包装,对外进行虚假宣传,以高息、高回报率为诱饵,引诱群众参与投资,从而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多发的原因分析

  一是民间资金闲置,投资渠道相对狭窄。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群众的收入逐步提高,民间闲散资金日益增多。随着银行利率持续低迷,传统理财方式已不能满足投资增值的需要,大量民间游资需要寻找投资出路。另一方面,非法集资的犯罪分子利用了群众的投资需求,编织各种名目,以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为诱饵,非法吸收或骗取受害人资金。

  二是群众风险和法律意识薄弱。面对投资,社会大众缺乏应有的风险防控意识,特别是面对朋友、亲属以及熟人获得高息回报的“成功经验”,受到趋利投机心理支配,有的就放松警惕心理,忽视投资风险,以致上当受骗。有的虽然察觉到了高风险,但在高利的诱惑下,仍心存侥幸冒险投资,在获得利益回报后,拉拢说服他人投资,结果害人又害己。

  三是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一方面,相关部门职能定位不准,各自为政,且监管缺失,制约了防范和打击效能的发挥。另一方面,犯罪手段较为隐蔽,社会公众除非无法获得利益,否则不会主动报案,导致打击处理的滞后性,影响了对此类犯罪的惩治力度。

  三、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遇到的困难

  一是犯罪数额和流向不明,给案件办理带来难度。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主体复杂,有主犯、从犯甚至涉及单位犯罪等,但随案移送的审计报告,有的仅对主犯的犯罪数额进行审计,未对未全程参与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归还本金及造成损失情况进行审计,导致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有的虽然有审计报告,但很难细分每个被告单位、每个被告人具体的犯罪金额,无法根据犯罪数额进行量刑。

  二是赃款难以追缴。一方面,公安机关未能查明资金流向,法院虽然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但由于无法查明资金去向,难以对账款进行追缴。另一方面,有关部门查封的涉案财产权属状况不明,有些查封的案发前被告人个人购置的房产,有些是案外人或涉案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财产,产权不明晰,单纯通过庭审无法查清,引发执行时无法处置。

  三是社会矛盾难化解。很多案件在审结后,犯罪分子虽然被迫究了刑事责任,但由于大部分案件的赃款被犯罪分子挥霍、转移,有的只追回一部分,有的则没有任何挽回的可能,被害人的情绪难以平复,矛盾会集中于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缠访缠诉、群体访事件会持续发生,案结事不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持续存在。

  四、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思路和对策

  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风险意识。要运用各种手段,通过媒体大力宣传有关的法律规定、典型案例、现实危害、防范措施等,使广大人民群众理性、合法进行投资,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要加大打击力度。要完善联席会议、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制度,形成打击合力。公安机关应加大侦查力度,进一步查明犯罪事实,明确犯罪金额以及资金流向,对当事人举报、报案等,应及时对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损失。审判机关应加大审判力度,加大对首要分子以及主犯的刑罚适用,依法惩治犯罪行为,切实履行打击犯罪的职责。

  三要加大监管力度。地方政府应加强对犯罪行为的监测预警,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努力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工商部门应该加强对日常监管,一旦发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苗头,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金融部门要加大资金流转监控,对频繁进行大额资金流动的账户及时跟踪、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会汇报。

  四要加强舆情研判,落实维稳举措。对此类犯罪中反映出来的社会管理方面的风险源点和不稳定因素,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报送风险研判报告,从源头上遏制该类犯罪的发生和扩散。对因案发导致上访、请愿的,要联合相关部门做好释法、维稳工作。

  五要加大追赃退赔力度,切实保障群众利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赃款,本应作为非法所得予以罚没,上交财政,但考虑到社会的稳定和存款人的生活,可以在追缴款物的范围内按存款人损失的比例发还,最大限度的保障被害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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