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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法案例】法院判决被申请人无责,财产保全申请人是否需要赔偿?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07日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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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系某泵业公司大股东,占股52.17%,李某为该公司监事。2020年9月11日,宋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某指定的李某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转账附言“工程款”。后因还款事宜协商未果,宋某将张某、李某及某泵业公司起诉至法院,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据宋某的申请冻结了李某银行账户等财产,并最终判决张某、某泵业公司返还宋某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法解除了对李某银行账户等财产的冻结。李某认为,其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一直都是张某在使用,张某利用该账户收宋某款时未经其允许,其也不知情,且法院判决上述款项与其无任何关系,但因宋某的财产保全申请致使其名下信用卡无法自动扣款,造成还款逾期,带来经济损失,故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宋某辩称,其申请查封李某账户是有事实和法律前因的,不存在过错,且在法院确认李某不承担责任后即时将账户给予解封,并未造成李某损失,故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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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告李某账户被他人借用收取被告宋某转款,宋某基于此及其他法律事实起诉李某、张某、某泵业公司予以返还,法院生效判决已判决张某、某泵业公司返还该款本息,宋某起诉及申请财产保全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无论李某银行账户系其主动出借或未经其允许被他人使用,宋某起诉列李某为被告并申请保全其财产,均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被保全人在判决中不承担责任并不能必然推定申请保全人有过错。综上,李某主张宋某赔偿因申请保全错误给其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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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保全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保全毕竟是在没有终局裁决之前作出的临时性措施,诉讼是风险活动,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无法准确预料,保全难免会出现错误。对于财产保全损害的认定,应从起诉的合理性、保全方式的恰当性、保全行为与实际损失的因果性以及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既不给滥用诉讼权利者可乘之机,又注意考量当事人诉讼风险,依法保障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如果仅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作为诉讼保全申请对错的判断标准,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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