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业务 > 案例指导
最高法判例:民间借贷中约定分期还款的债务“预期违约”,如何适用“加速到期”规则?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30日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8日,李某因生意周转资金困难向陈某借款12642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共10个月。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人承诺于2022年7月31日前分期偿还,最多不超过10期。截至2022年2月28日,李某仅偿还4935元,经陈某多次催讨,李某于2022年2月28日通过线上向陈某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李某向陈某以现金方式借款121485元,借款本金分6期偿还,于2022年2月起每月28日前偿还陈某20247.5元,直至上述款项全部还清为止。如李某不能于2022年7月28日前按期足额偿还则构成违约,逾期金额应按年利率15%向陈某支付违约金,并应承担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及其他实际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借条出具后,李某未如期偿还借款,仅于2022年3月24日偿还2265元。

  陈某于2022年4月18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立即支付借款119220元及以所欠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的违约金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借条约定,从2022年2月起,李某均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陈某有权要求李某偿还自2022年2月至2022年5月共计4个月的借款本金80990元。关于陈某能否主张所有未到期债务“加速到期”(即要求李某提前偿还2022年6月、7月的未到期债务40495元)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因李某已连续四期未按约定足额偿还借款,其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致使陈某丧失对李某将来可以履行未到期债务的信任,李某已构成预期违约。因此,对陈某要求李某立即偿还全部未到期债务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一、李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某借款119220元,并支付从2022年7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以未付清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的违约金;二、李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该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分期还款的债务,截至原告起诉时尚有部分债务未到期,原告能否主张所有未到期债务“加速到期”,即要求被告提前偿还2022年6月及7月的未到期债务?对于此类案件如何适用“预期违约责任”规则,本案提供了实践样本,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如何理解“预期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可以这样理解:(1)“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中的“义务”是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义务。(2)“表明不履行”有明示表示和默示表示两种,明示以声明表态为典型形态;默示则以行为表态,比如濒临破产、资不抵债、法人已无运营迹象或下落不明等。(3)“违约责任”包括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如在分期还款协议中约定不履行任何一期债务,则债权人有权立即要求偿还全部债务;也包括虽未约定,但剩余未到期债务加速到期这一形式。《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形式的规定,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形式,因此,未到期债务加速到期这一违约责任方式显然属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范围之内。

  二、“未到期债务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

  对于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达到何种程度,可以导致未到期债务加速到期,法律未作原则性规定,仅是在买卖合同一章中作了具体规定,即《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该规定虽然不能适用于民间借贷,但其立法意旨非常明确,即负担义务一方在履行期限未到之前明示或以自身行为表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使享有权利一方丧失了在履行期限届满前的合理利益期待,且这种合理利益期待丧失到相当程度时,则权利一方当然有权进行对抗,即要求对方立即履行全部债务或解除合同,避免因这种预期违约行为持续到履行期限届满时遭受到更大的损失。换言之,负担义务一方的预期违约行为有可能使合同主要目的落空时,守约一方即获得起诉要求清偿全部债务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明确表示无经济能力履行未到期债务,或未履行已到期债务,致使债权人丧失债务人将来可以履行未到期债务的信任时,那么出借人及时足额获偿借款本息的合同目的即将落空,所以出借人必须就全部债务及时起诉。对违约方预期违约程度与其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如何匹配的判断,应结合具体案情加以分析,但一定要满足使合同主要目的即将落空这一要件,否则无法成就未到期债务加速到期这一责任后果。

  三、“未到期债务加速到期”的从宽把握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期违约行为致使未到期债务加速到期的判断,笔者认为应从宽把握。原因分析如下:第一,民间借贷的出借人获偿本息的利益期待一般没有可靠保障,一是因为目前民间借贷行为抵押率不高、存在信用担保人形同虚设的情形。二是出借人对于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并无有效制约手段,而在其他合同中,如买卖合同,出卖人可以用不发货抗拒出卖人拒不先行支付货款的违约行为;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搬离房屋等方式制约承租人拒绝先行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二,民间借贷中的出借人,并不能像借款合同中的金融机构一样,在提供借款后对借款用途作实质性的监管。即民间借贷作为实践性合同,合同成立以出借人实际提供借款为要件,故其属于单务合同,仅存在借款人向出借人按约还款的义务,此时合同的风险全部加之于出借人之上。借款人任何与履行能力降低相关的行为或变动,均会增加履约风险,使出借人丧失合同利益期待,此时应赋予出借人就剩余未到期债务的救济权利。

  本案中,法院认为,因被告已连续四期未按约定足额偿还借款,其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致使原告丧失对被告将来可以履行未到期债务的信任,原告作为出借人及时足额获偿借款的合同目的即将落空,被告已构成预期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未到期债务的诉求,予以支持。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