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信喆、任光禄、山东灏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健君与被告信喆、任光禄、山东灏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191民初7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信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健君货款42000元;二、被告信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健君利息(以4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任光禄对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刘健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信喆、任光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