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济南泛商流羽商贸有限公司、陈鑫鑫、胡新伟、胡有信: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奥石万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泛商流羽商贸有限公司、陈鑫鑫、胡新伟、胡有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191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济南泛商流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山东奥石万宽商贸有限公司预付款466647.15元;二、被告济南泛商流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奥石万宽商贸有限公司利息(以466647.1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69倍,自2021年3月1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济南泛商流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奥石万宽商贸有限公司税款损失775431.83元;四、被告济南泛商流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奥石万宽商贸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元、保全保险保函费1614.7元;五、被告胡新伟对上述一、二、四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六、被告陈鑫鑫、胡有信对上述一、二、三、四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七、驳回原告山东奥石万宽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7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0979元,由被告济南泛商流羽商贸有限公司、陈鑫鑫、胡新伟、胡有信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