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秉利:
本院受理原告孙士民与被告王秉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191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王秉利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孙士民114000元;二、驳回原告孙士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被告王秉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