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鲁0191民初2148号
王朝明、山东丁丁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白龙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王朝明承担因违约产生的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和损失,给付原告违约金、罚息、逾期利息,以16695.5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按24%年利率计算5928.06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17.4%年利率计算(暂算至起诉日4703.75元),本金16695.54元,共27327.35;2.判令被告丁丁公司在上述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并给付扩大损失,以16695.5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6.6%年利率计算(暂算至起诉日1784.18元)。(上述合计29111.53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该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6月2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