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鲁0191民初2077号
李洪林,朴金花:
本院受理原告王昌炜与被告李洪林,朴金花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2022年6月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起诉要点: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6672元及利息127374.88元(以8万元为本金,年利率20%,自2018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4日计算正常利息为16000元;以8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0%计算利息为20977.78元;以8万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计算利息为19712元。以116672元为本金,年利率20%,自2018年11月6日至2019年11月5日计算正常利息为23334.4元;以116672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0%计算利息为18602.7元;以116672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计算利息为28748元。以上利息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及诉讼保险费等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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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