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鲁0191民初138号
桑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传英诉被告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191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桑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传英借款本金712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1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桑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