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鲁0191民初7533号
李晓强: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丰威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191民初7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山东丰威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强于2019年6月12日签订的编号为销售(字) 201918141195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2年2月21日解除;二、被告李晓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丰威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207067.02元;三、被告李晓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丰威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49189.1元;上述第二至三项共计256256.12元,与被告李晓强已付购房款491891元折抵后,原告山东丰威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李晓强235634.7元;四、驳回原告山东丰威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72元,由被告李晓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