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县法院人民陪审员使用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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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30日 | ||
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根据国家和上级法院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是指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和培训及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执行活动的日常安排管理及情况落实。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与培训工作由政治处负责。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执行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审委办统一负责。按照机关业务部门、人民法庭的办案需要、案件类型和人民陪审员的职业状况、专业特长、知识结构、年龄性别等特点每年确定各人民陪审员的参审部门。 第三条 由审委办根据陪审员名单制作陪审员值班表,每个工作日应安排三名陪审员在院陪审室值班,值班表同时发送至每位陪审员及机关业务部门。 机关业务部门联系陪审员时,应在开庭五日前根据陪审员值班表写出书面申请递交审委办,由审委办根据业务部门申请通知陪审员参加庭审等活动,如选定的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庭审,须提前五日告知审委办;如业务部门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撤诉或调解,不需要陪审员参加庭审也需提前五日告知。 第四条 人民法庭可直接安排辖区内陪审员参审,但陪审员应轮流安排,每年每个陪审员参审案件不得少于三件,陪审员陪审情况需每月底前报审委办。 第五条 人民陪审员接到参加开庭通知后,应当妥善安排时间,了解案情,做好开庭、执行等工作前的准备工作,准时参加案件审判执行;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应严格遵守庭审纪律,不得迟到、早退、随意离席或接听手机等。 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人民陪审员应在参与庭审的庭审记录、相应的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上签名。 第七条 对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执行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九条 审委办应根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情况定期落实陪审费用。 第十条 人民陪审员对自己参加案件审理、执行等工作的情况,也应作好工作记录;政治处将根据审委办提供的相关资料、依据,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陪审数量、出庭(执)率、陪审能力、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参加培训等情况。 第十一条 对在审判和执行工作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人民陪审员,每年度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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