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县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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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21日 | ||
人民陪审员工作纪律 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切实做好我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民陪审员要严肃工作纪律,按值班表确定的时间来院值班并按时参加庭审,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 如遇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庭审,可自行与其他陪审员调换,但必须提前五日通知审委办和所在合议庭成员。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遵守审判纪律,秉公办案,刚直不阿,不得徇私枉法,更不得随意泄露审判秘密。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无正当理由不能推卸和拖延履行职责; (二)依法回避; (三)不能担任本院刑事案件的辩护和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四)依法行使审判权,确保公正、严肃执法; (五)保守案件秘密,保守案件审理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参加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 (七)不得私自立案和单独办案; (八)遵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和本院各项审判工作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履行职务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五条 人民陪审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到岗后,要在《人民陪审员考勤表》上签到;参与庭审时,要在《人民陪审员案件陪审登记表》上签名;由审委办根据《考勤表》、《陪审登记表》对陪审员进行考核。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遵守司法礼仪,在参加审判活动中保持良好精神面貌,言谈、举止得体大方。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时要做到: (一)遵守法庭规则,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进出,不接听电话; (二)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用语规范、准确、文明; (三)参加庭审时,着装大方整洁、庄重,保持良好精神状态。 第八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谨言慎行,模范遵守和维护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泄露审判秘密、当事人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对于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送钱、送物等情况,应当责令对方收回;特殊情况无法退回的,应当立即向本院纪检组和陪审办汇报,并将钱、物上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条 人民陪审员应按本院的培训计划参加培训,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费用由院党组研究决定,参审案件数量由院审委办根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表》进行统计,参审费用每半年支付一次。 第十二条 政治处每年对人民陪审员考核一次,由审委办提供相关资料、依据,对在陪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优秀人民陪审员,由本院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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