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县人民法院跨域立案服务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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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1月06日 | ||
东明县人民法院跨域立案服务工作制度 第一条 协作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 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代为核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和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代为核对起诉、自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全部推送至管辖法院网上立案系统;材料明显不齐全的,向当事人释明应当补齐的材料;当事人拒绝补齐并坚持提交申请的,在告知后果后,推送现有材料,并注明情况。 (三)协作法院应当代为接收起诉状、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及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向当事人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并在两个工作日内,与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诉前调解申请书》《诚信诉讼承诺书》一并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寄送管辖法院。 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协作法院不接收材料。 第二条 管辖法院指定专人实时办理跨城立案申请,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管辖法院当场登记立案。当事人接受电子送达的,将加盖本院电子印章的《受理通知书》《交费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管辖法院的电子送达系统,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电子送达的,管辖法院将上述文书及《送达回证》通过信系统推送至协作法院,委托协作法院当场送达当事人。 (二)管辖法院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起诉、自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即时制作《补正告知书》,并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协作法院,送交当事人。 (三)管辖法院无法当场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即时通过信息系统向协作法院反馈,告知当事人管辖法院将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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