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起诉追索报酬 合理损失获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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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10日 | ||
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的诉请获得支持,但因实现债权造成1000元损失的诉请,因未提供相应充足的证据,法官仅支持原告合理的损失。 原告张某于2020年4月到被告家具厂工作。在该厂工作约2个月时间,按280元/天计算工资,期间被告支付了原告部分工资款3000元。2020年5月底,因原告辞职,要求被告结算支付工资,被告家具厂因资金不足,不能立即支付所欠工资。遂于2020年5月31日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内容为“本厂因资金不足,欠本厂员工张某工资款14080元,承诺于2020年10月31日前结算,如不能按时发款,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在欠款方处盖有该厂印章。此后,被告并未依约发放工资。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家具厂仍分文未付。 法官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家具厂欠原告张某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家具厂应当依欠条约定支付工资款,并承担原告的相应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张某因追索报酬造成的损失,尽管其提供的证据仅有一次单程从南昌来萍乡的高铁票109元,综合考虑其起诉及开庭的实际来往的需要,法院酌定其因此产生损失为600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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